2010年9月10日 星期五

越南海關總局重申16個座位以下全新汽車進口的通關手續規定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2010.9.6
邇來,由於各省市海關局對越南工商部、交通運輸部及財政部聯署公告進口16個座位以下全新汽車通關手續規定解讀不一,致海關受理本案時產多諸多困 擾,爰越南總局頃書面輔導各省市海關局有關16個座位以下全新汽車之通關程序,當進口人報關進口前列全新的汽車時,應檢具越南安檢局核發貨品品質、安全技 術及環保檢查登記的文件,受理前列汽車進口的海關單位,依現行規定課徵相關稅款後,允許進口人將車輛送往前列安檢登記書上所列地點,以執行品質、安全技術 及環保之檢查作業,惟仍須依越南財政部第79/2009/TT-BTC號公告規定,在進口報關單上詳列「俟檢驗品質的貨品」之字體。
當進口人取得越南安檢局發給之進口車輛品質、安全技術及環保合格證明書後,關海關單位方能在進口報關單上蓋上「己完成海關手續」印章及進口汽車產地來源文件上進行簽認。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