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越南政府公告從事高科技活動的廠商,應遞件向科技部申請高科技活動證明書,以享受高科法規範之優惠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2010.9.21
越南總理已於本(2010)年9月10日發布第55/2010/QD-TTg號公告,對從事應用及研發高科技活動的組織、個人、及廠商,核發高科 技證明書證明之權責及申請程序等規定,並規定自本年10月26日起開始實施,其中規範從事高科技活動廠商,應向越南科技部申請核發高科技活動證明書,其手 續及程序如次:
一、 申請要件:
(一) 高科技活動證明申請書(按越南科技部制定的表格格式填寫);
(二) 營業登記證或投資執照或高科技廠商證明書影本乙份;
(三) 符合高科技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條件之陳述書;
申請前列高科技活動證明書的廠商,應製作2套前列要件(正本及影本各乙套)郵寄科技部申請。
二、 核發期限:
(一) 科技部自接獲合格且齊全申請文件起的5個工作天內,將徵詢其他各部會及相關省市人委會的意見。
(二) 對於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科技部將書面郵寄要求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應於接獲科技部書面通知起的10個工作天內補正。
(三) 科技部自接獲合格且齊全申請文件起的30個工作天內,核發高科技活動證明書予廠商,若拒絕核發時,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詳列理由。
(四) 高科技證明書效期:自核發起為5 年。該證明書係廠商享受高科技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優惠及補助之審核依據。
註:越南國會已於2008年以第21/2008/QH12號函通過高科技法,並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其中第18條規範高科技的廠商如下:
1-高科技的廠商應符合的條件如下:
a) 屬高科技法第6條規定鼓勵發展高科技產品項目清單生產的高科技產品;
b) 廠商在越南3年連續營運中有關從事研發活動的平均支出費用,應至少相當該期每年營業額之1%,惟從第4 年起,則應高出營業額之1%;
c) 廠商於3年連續營運高科技產品的平均營業額,應至少相當該期每年營業額之60%,惟從第4 年起,則應高出營業額之70%;
d)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之大學學歷以上的勞工人數,至少佔企業勞工總人數之5%;
e) 於生產過程採用保護環境及節約能源、及依越南規範技術標準管理產品品質的措施;對於越南未有規範技術標準時,可採用國際專業組織之規範。
2-符合前列第1項規定條件高科技廠商,得享受的優惠及補助如下:
a) 享受土地法、企業營所稅法、加值稅法及進出口關稅法所列之最高優惠;]
b) 得審核從國家發展高科技計畫的預算,提供有關訓練、研發及試產活動經費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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