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網站2010.9.1
越南財政部為執行總理本(2010)年6月28日第4459/VPCP-KTTH號令,有關展延工業用進口原料加值稅繳交期限的指示,已於本年8 月26日發布第128/2010/TT-BTC號公告,對進口生產飼料用原料、飼料及殺蟲劑加值稅的繳交期限,暫予展延為90天,並規定自本年10月9日 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2007年10月2日第80/2007/TT-BTC號公告。
為適用前列第128/2010/TT-BTC號公告加值稅展延繳交期的優惠,相關進口人應符合越南賦稅管理法第42條第4項a點規定的條件,即進 口人應自登記前列貨品進口報關單日計起至少在365天前有從事進出口活動業務,而不具貿易舞弊、逃漏稅、積欠稅金及罰款的行為,同時應具備依法規定執行財 務報告的良好紀錄。若進口人不符合前列規定條件時,則應取得其他信用機構依各信用組織法規定繳交稅金之擔保。
對於在前列128/2010號公告生效前報關進口前列貨品,而其繳交加值稅期尚未期滿時,亦准予自登記報關進口日計起展延加值稅繳交期為90天。
另越南海關總局將制定本案享受加值稅優惠繳交期的具體貨品項目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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