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9日 星期四

越南稅務總局公告企業存款銀行及放款所得利息之核算辦法

越南投資報2010.9.1
越南稅務總局已公告有關企業存款利息之核算規定,其中對於企業在去(2009)年產生之其他所得項目,包括銀行存款利息及提供放款所得利息,若於同時亦有產生融資需付利息時,則於認定應課企業營所稅的所得時,准予分別在企業之其他所得及支出費用項下,相互抵扣。
倘企業收取銀行存款利息及提供放款所得利息的金額,高出企業借貸需付利息時,則其差額獲計列入於認定應課企業營所稅的所得的其他所得項目內,並將適用25%的課稅率(亦適用於正在享受企業營所稅優惠而有前列其他所得項目的企業),反之獲計列入企業支出的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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