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網站2010.8.26
越南財政部為執行政府2003年12月25日第170/2003/ND-CP號公告,有關價格法令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及政府2008年6月9日 第75/2008/ND-CP號公告,修訂前列第170/2003號公告規定,已於本(2010)年8月12日發布第122/2010/TT-BTC號公 告,修訂該部2008年11月13日第104/2008/TT-BTC號公告,有關第75/2008號公告規定之執行,並規定自本(2010)年10月1 日起開始實施。
依前列第122/2010號公告規定,舉凡從事煤炭、6歲以下兒童使用乳粉、教科書及紙品(包括印刷用紙、報章用紙及書寫用紙)買賣活動的組織及個人,自本年10月1日起將比照燃油料、水泥、建鋼、液化氣體及肥料等,辦理售價登記的手續。
辦理售價之登記,係指經營的業者,依其營運型態,分別向財政部價格管理局或各省市財政廳辦理貨品進口價、批發價、零售價及於全國或主要地區統一適 用的建議零售價之登記。登記形式包括首次售價之登記(適用於首次在市場銷售,或依法首次辦理售價之登記)及售價重新登記(適用於較先前登記時貨品的售價呈 現上漲或下跌、或依權責機關要求重新登記售價),登記內容涵蓋擬用售價的時間、貨品品質、售賣地點及售價之估算等內容。對於不辦理前列貨品售價登記的組織 及個人,將被施以行政之處分。
另當前列貨品在市場銷售價格出現非尋常變動時,政府權責機關將公告對前列貨品採取平穩價格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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